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但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也不是无限制的,在实践中对于姓名权保护的限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决定权的限制:为公序良俗计,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
2、对使用权的限制:在具有法律意义等正式场合,应使用正式姓名,如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该用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用乳名、绰号。
3、对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当然,如果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也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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