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手费用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并不具备合法性。
由于其本质并非属于合法的债务关系,因此在恋爱关系结束之际,无论哪一方提出此类请求,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由一方主动表示愿意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条款。
惟一能够涉及到分手费用的情况是,当双方已经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并且在因其中一方陷入诸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法定重大过失而导致离婚时,此时可以要求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向无过失者支付离婚所带来的损失补偿,但这仅适用于恋爱关系终止的情况,非夫妻关系者无法享有相应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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