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集资房能买卖吗
集资房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买卖:1、购买集资房满五年后;2、按照普通商品房与集资房之间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购房差价,具体比例由政府确定;3、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4、政府放弃其优先回购的权利。符合以上条件之后,集资房的业主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取得完整产权,并有权出售集资房。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集资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买卖。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般所说的小产权房指的是没有完整产权的房屋,但没有完整产权并不代表不能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完整产权,集资房就是可以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完整产权的小产权房。当然,当集资房取得完整产权后,就不再是小产权房。集资房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建设低价卖给职工的房子。而现在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只有郊区工矿企业和困难企业才有权利建设集资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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