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不得“单独行动”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
时间:2023-06-06 20:30:31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管扣押涉嫌违法物品时应制作清单,写明物品名称、种类、数量和完好程度;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不得使用或损毁被扣押物品2月21日,《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

城管执法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其经费来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批复,目前本市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物业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并要求按规定着装,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由于城管执法面对大量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流动性强,不予配合,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手段辅助,事后难以处理和执行,为此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查阅、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扣押涉嫌违法的物品,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执法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扣押物品顶多半个月且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其中,城管对涉嫌违法物品的扣押、管理和处理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草案对此进行了规范。

扣押物品先写清单。草案规定,扣押物品时,执法机关应制作清单,写明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邀请有关人员作出证明。

不得使用或损毁。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对易腐烂、变质或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不宜保存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在固定证据后可依法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上缴国库或退还当事人。

扣押期限顶多半月。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此期限内城管执法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能决定或被扣押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解除扣押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对被扣押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自通知之日起满90日,或自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90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遇不拆者城管可代劳费用由当事人来承担

草案还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依法代为履行,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或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另外,草案还明确了9种行政机关许可事项对城管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要作为城管执法的后盾,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以及为城管执法人员初设的七条监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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