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8月份,小王离开四川家乡来到重庆的一家私营餐馆工作。餐馆经理在录用的同时把他的身份证收走,说是在其离开餐馆时归还。小王认为老板的做法不合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餐馆老板归还了小王被扣押的身份证。
「评析」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是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和有序进行的需要。但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为由,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做法,变相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制止和纠正。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年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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