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更为精准地审理各类有关于物权问题的纷争,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紧密结合现今我国的审判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的法令。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以及买卖、赠与、抵押这些构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环节所引发的争议,当事方若向所在地区的民事法庭提出上诉请求,这类诉求将被依法受理。
然而,如果当事人已在之前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同时申请了解决上述涉及到民事争议的问题,而当地民事法庭又决定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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