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到法院诉请离婚。王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准备去银行要求提前支取以其名义存入的10万元定期存款,以便将该款转移。张女士获悉后,凭户口簿、结婚证,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或者由其提前支取,但被银行拒绝,理由是张女士虽为妻子,但无权处分丈夫的存款。那么,银行的说法对吗?
法律人士介绍,由于该10万元定期存款是以王先生的名义存入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没经过王先生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理会张女士的请求。《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所以张女士仅凭户口簿、结婚证不会被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鉴于王先生转移存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就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已经符合对该款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故张女士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通知银行,对该存款实施冻结。经法院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离婚前对方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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