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的认罪态度并非等价关系。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被揭发有扰乱刑事诉讼秩序的不当行为,例如违反取保候审所设定的相应规则时,司法机构便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保障性措施,这其中便包含了暂时拘留。
然而,此举并不能直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已经承认自己的罪行,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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