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女士等6人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厦门6日游,2007年4月6日11:50分从上海南站出发,当天24:23左右到达武夷山火车站。然而甄女士等游客在车站等了很久一直没有导游来接团,多次打电话给旅行社,直到凌晨3:00旅行社才派导游来接团。而后来地接社的导游说,他们收到该旅行社上海总部发给他们的接团通知单上是写明4月7日早上7:55接团,而不是6日24:23。由于旅行社工作上的失误导致游客在车站等了近3个小时,游客们都疲惫不堪,以至于游览景点时兴致全无。返沪后,甄女士等向该旅行社投诉,要求对此损失进行赔偿。旅行社一直推拖,不予受理。
调解结果: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第二条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旅行社过错搞错接团时间,旅游团接待晚了近三个小时,故旅行社已违约,引发游客强烈不满,给游客造成损失,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
经多次协调,旅行社向甄女士等游客赔礼道歉并退还部分旅游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应以人为本,因自身过错延误接团,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务必尽到勤勉、细致的服务,让游客享受到应享受的待遇,这样,旅行社也为自己拉了回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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