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患病(包括住院分娩,急症除外)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保卡(领卡前除外),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
如约定医院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服务设施和医技水平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保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3天),可在市内或市外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
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
以上对象除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入院后3天内按上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外,其他情形就医视同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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