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和门特
报销比例:
1、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住院医疗费用起始费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转入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始费学生儿童为300元,其他居民为6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
3、转出市区的,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注:1、住院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20万)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
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为90%,其费用与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最高限额。
起付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在市内、外医院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学生少儿统一为300元/次、其他居民统一为600元/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二、门诊
报销比例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
2、在市内、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统一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减半执行。
注:门(急)诊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超过1000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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