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即使省直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可在一年内直接向人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规范调整省直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流程。
通知要求,今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最长在90日内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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