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名职工发生工伤,不构成工伤保险关系吗
1、算工伤。但被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但发生工伤的“真正的员工”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中心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所以,社保中心自然无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工亡,是因为职工冒用他人名义入公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并且其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所以能被认定为工亡。
3、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每一个工伤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必须是人身性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捆绑的,这样才可以明确保险关系,固定风险范围,明晰保险利益。
4、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请律师办理工伤赔偿案件怎么收费,律师收费标准
按件收费
一般无财产争议性质的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进行的,根据不同的案情收费一般在5000—20000.
计时收费
一般在律师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时候都是计时收费的,根据咨询案件类型不同、复杂程度不同,一般收费是200—500元一小时。
按标的额收费
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8%—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以上数据均为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统计,不具备普遍性,仅供参考。除了以上收费标准以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一般为前期仅收取成本费用,判决后或者执行后按标的额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个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三、冒用他人身份并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1、由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就业,遭受职业伤害的,因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前必须先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2、因为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本身存在过错,一般都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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