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厂的冲压机压伤后,工厂迫使吴-强(化名)以“陈-翔”这个名字登记入院治疗,以便取得工伤保险报销,吴-强几经反抗未果,在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出现了后患:因为他无法出具自己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鉴定。
吴-强无奈之下将工厂和医院双双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正式生效:公司向吴-强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而医院则应向吴-强提供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明。
工伤住院被要求“改名”
去年7月,22岁的吴-强进入中山一公司任冲压工,但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
去年9月1日,阿-强在该公司工作时被冲压机压伤左手,被该公司送到当地镇医院治疗,但为了获得社保报销,该公司要求他“改名”,在患者一栏填上该公司已经购买社保的一名职工“陈-翔”的名字。
今年5月,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强此次受伤为工伤,但由于吴-强没有在某镇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目前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吴-强一再要求某镇医院将疾病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上的“陈-翔”更改为其真实姓名吴-强,遭到镇医院拒绝。
法院:“改名”住院侵犯姓名权
今年6月,吴-强将公司和当地镇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侵害姓名权赔偿金9000元(含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700元),判令镇医院变更各种病历资料上的姓名。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将吴-强以“陈-翔”名义送院治疗,已侵害吴-强的姓名权。因此导致吴-强无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吴-强要求该公司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经某镇医院提醒后,吴-强却未要求更正,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判定,该镇医院应证明吴-强以“陈-翔”名义住院治疗的事实,以便吴-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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