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盗窃罪中之占有转移认定原则之时,我们通常会考虑到财物的实际控制状况以及被害人对于该财物所拥有的主导权。
例如,当财物已经超越了被害人的实际掌控范围,且被行为人通过隐秘手段进行获取时,一般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占有转移。
然而,若财物虽不在被害人身边,但被害人仍然对其具有明确的支配意愿及控制能力,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便无法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占有转移。
此外,在公共场所中,他人遗失但尚有找回可能性的财物,在尚未完全脱离所有人控制范围之际被取走,同样不能轻易地将其判定为占有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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