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款的划分标准如下:1. 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应支付给土地承包人,以补偿其投入土地的行为。2. 安置费应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其因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到的补偿。3. 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因失去土地所有权而受到的补偿。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款的划分标准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应支付给土地承包人,以补偿其投入土地的行为。一般来说,这些费用是指土地承包人;
2.安置费应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其因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到的补偿。
3.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因失去土地所有权而受到的补偿。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关于征地补偿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以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其中,土地补偿是发包方对被征收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所给予的经济补偿,通常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质量、用途、区位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另外,青苗补偿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因农民种植的农作物还未成熟,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收获,因此发包方应当给予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其损失。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例如房屋、树木、电力线等,发包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是指因征收土地而导致的停产停业,发包方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以减少其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明确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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