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用途给与经济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其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年平均产值*15;B:当(被征地块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收其他土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三、征收菜地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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