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决定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并保存在公司。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它反映了股东的意愿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体会议,不是股东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大会。因此,如果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愿。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利益分配,不仅需要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还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在内部开展具体业务。不能成为企业本身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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