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照房屋购销协议中规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情况,判定其构成延迟交付的标准为:未在双方合约所明确约定的日期范围内完成房屋的交付任务。面对开发商的延迟交房行为,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之协商确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若催告函送达后满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购房者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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