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3-06-10 18:20:18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厦府(1993)沧001号

1993年06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区100平方公里土地应根据投资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投资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实施,并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道路、通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方式,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有偿出让、转让方式以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五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居住用地七十年;

(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及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土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币支付。

第十条投资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足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管委会根据投资区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二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迁移、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管委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迁移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可返还部分出让金用于该企业的搬迁等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管委会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发生的转让、出租、交换、继承、赠予、抵押、终止等事宜,应向管委会建设局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投资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应按照投资区总体规划,由管委会建设局审批。

第十六条管委会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和预征相结合的办法,使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土地在开发建设年限内,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含三资企业),收取土地闲置费(具体规定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知》),并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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