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林某未清偿到期欠款,债权人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林某偿还欠款。判决生效后,林某仍未偿还欠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某只有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可供执行。请问:法院能否对林某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解答:
法院可以对林某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林某的房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张某的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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