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两份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信息)、以及仲裁裁决书。为了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还可以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或者由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出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想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立案。需要提供以下四项材料:
1.两份执行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信息);
4.仲裁裁决书。
为顺利得到执行,可以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或者是由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出资。
4. 能否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确认、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或者提取标的物的权利。根据该条款,可以得出结论:当事人可以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资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其权属仍属于被执行人。因此,当事人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时,应确保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受让人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位履行债务,但第三人并不享有代位权,不能以代位权为由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但应确保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不能以代位权为由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立案,并提供两份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信息)、仲裁裁决书。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受让被执行人的出资,但应确保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不能以代位权为由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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