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签收时生效。也就是说,若调解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还可以对调解书的内容反悔;但若调解书已经生效的,则当事人不能再反悔,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对方也愿意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可以重新签订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但若对方不愿意变更的,则只能重新起诉。另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在法律上的效力等同于离婚证,都可以证明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与离婚证,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婚姻登记系统中不会有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相关记录。所以,如果当事人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要再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出具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一、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有怎样的区别
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反映不同的意志。离婚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制作的法律文议的基础上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自愿性;离婚判决书是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形成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双方可能不完全同意;
2、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离婚调解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能向调解提出上诉,因为只有双方同意调解内容并签字,调解才有效。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签字,法院不会下调解;一审离婚判决送达十五日后生效。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离婚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调解不成,法院应当重新判决;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人民法院不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具有诉讼性质和强制执行效力。
二、办理再婚登记时要注意什么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三)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五)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七)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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