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技术进口税收政策的详细解释
时间:2023-05-08 11:20:25 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外商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向境内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所得,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个人所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从国外转让给中国,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与国内科研机构相比,可以免征营业税。

2。对新设立或改制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中心和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国企业单独向中国境内企业销售软件或者将与使用该货物有关的软件与销售邮电、通信设备、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的,境内受让企业出口上述软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不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均不扣除境外企业的营业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租赁邮电、通信设备、计算机等货物,并单独收取相关软件费用的,作为上述货物的租赁收入,不征收营业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利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征所得税后取得的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三)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中国国家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经国务院批准从事外汇存款和其他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四)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时,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支付给卖方的延期付款利息,其利率不高于买方信贷利率的,免征所得税。(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者分行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批准后,从获利的第一年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国金融机构的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六)在农业、科学研究、能源、交通运输和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征10%的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越的,也可以免征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减免范围如下:

①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提供下列专有技术而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改良土壤和草地的技术,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生产高效低毒农药技术;改良土壤和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技术;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高效低毒农药生产技术;提高质量技术;农林牧渔业科学生产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②为科学院、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的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而收取的使用费。

③为开发货源和运输提供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④为节能和防止环境污染而提供的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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