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
依据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递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主要包括:
①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②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股票、债券等。
③其他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2、立案庭进行审查与立案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这一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有下列情形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可以起诉离婚: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的
特别提醒:这里“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作出判决或裁定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二)被告答辩
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1、答辩期限
被告应在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2、答辩方式
(1)书面答辩
书面答辩是指用答辩状提出答辩,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2)口头答辩
口头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3、答辩时应注意的问题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三)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也称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自己将要到法院提出的证据,法院将证据交换中开示过的证据复印件留存。之所以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内容,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调解的证据及内容,是为了在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中,让当事人双方对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效力等提出充分的意见和看法,使质证发挥最法的功效。同时,证据的庭前交换也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可能性有个预期估计,当事人在对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计后,也能使一部分当事人提前撤诉,使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此外,证据交换也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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