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时间:2023-08-17 08:14:43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指出借人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举个例子,A向B借款10万元,1年后归还,利息为1万元。B为了能够保证利息收回,将1万元利息预先扣除,实际给了A9万元。这种情况就是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规定利息;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利息作为本金起诉是虚假诉讼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利息作为本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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