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并非任何债务均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而言,如若配偶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仅以其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所负之债务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种情形下,该类债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活动,或明显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依法所指),则前述例外条款将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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