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经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了一套二手房,看房时还有其他客户同时看房,宋先生对该房源比较满意,于是中介人员劝说宋先生最好现在就交定金,避免其他客户交了定金,错过满意的房源,宋先生觉得有道理,但是产权人本人在外地,签署买卖合同只能其爱人刘某来签,宋先生有些犹豫,刘某表示家里都同意出售该房屋,只是产权人本人在外地不能到场签合同,中介人员也劝说宋先生不会有问题,让宋先生抓紧时间签合同,否则还有其他客户要交定金,于是宋先生与刘某签署了买卖合同,并交了一万元定金给刘某。在合同签署后第三天中介人员告诉宋先生产权人本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希望解约并将定金退给宋先生,宋先生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后解除合同,但是刘某表示此合同不是产权人本人签署的,所以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示: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署时,一定要产权人本人签字,如果是代签的一定要有公证处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案例中签署合同时产权人本人未到场,由其爱人代签,后期产权人本人又不同意出售房屋的,购房人很难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购房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产权人的各项手续,以确保合同的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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