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券商是可以进行强行平仓的。1、在允许券商开通的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和投资人对强行平仓都会有约定,当满足约定的条件时,券商是可以强行平仓的。要是认为券商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程序有问题等,可要求券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起诉索偿。2、券商被禁止融资融券业务的,双方签署的融资协议是违法的,故关于强行平仓的约定也就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因强行平仓发生纠纷的,依据对双方责任大小的分担原则,双防应均需承担责任。
针对近期市场对新发布的《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诸多猜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某昨日表示,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大力发展互联网证券业务,鼓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状况和发展战略,与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系统开发商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同时也高度重视证券公司在利用互联网探索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合规及信息安全问题。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运营的客户端提供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有媒体认为,短期内将影响到互联网证券行业的发展。
邓某解释,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大力发展互联网证券业务,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不具备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与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对接,间接开展证券经纪、投资咨询等业务并留存投资者交易委托信息的情形。此类行为不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资格管理、交易委托、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已及时关注并引导规范。近期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的《指引》,有助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证券业务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就证监会对200家机构进行业务检查的消息,邓某指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1月起,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了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目前,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阶段已经完成。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阶段,抽查对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机构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文9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