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需要敦促采取所有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货币支付的,(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执行的方法和时间;(四)申请的方式和期限(五)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房地产的,向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只规定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但没有明确何时催告。笔者认为,只要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提醒,就符合法律规定,但从条文本身的字面意思来看,必须是自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起的合理时间间隔,《行政执法法》第54条仅将行政提醒限于申请强制执行,不要求行政提醒必须在执行期内,更不用说诉讼期内。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只要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执行。从《行政执法法》的立法意图也可以看出,该规定通过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提醒义务,充分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提醒义务,何时履行该义务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更不用说在执行期内不履行提醒义务是程序性违反
此外,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求在执行期内进行行政提醒,实际上会缩短行政机关的执行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执法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如果在诉讼期满后的执行期内还需要进行行政提醒,则申请执行的日期实际上会推迟十天,一般不能保证三个月,这从根本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行政催告在诉讼期间届满前执行的,可以在执行期间开始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在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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