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审理期限
一般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特殊审理期限
特殊审理期限是指单行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审理期限。这表明,如果单行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以单行法律规定为准;如果单行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长于60日的,以60日为准。
3.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审理期限是指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复议审理期限的扣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期限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
(1)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2)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复议申请受理机关所用时间;(3)现场勘验所用时间;(4)鉴定所用时间;(5)复议中止的时间。
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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