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出资或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同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也属于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出资或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则不在范围内。
以下是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出资或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转让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上的林木蓄积连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可以只转让林木蓄积或者只转让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转让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时,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订转让协议,由受让方支付林价款。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受让方取得林木蓄积或者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及时上交林价款。
因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签订转让协议。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出资或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但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签订转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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