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一、集体林地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林地经营权转让要有林地流转合同,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证登记,然后到林地所辖乡镇填写《非国有林林权申请审批表》,还要备齐相应文档资料,方可审办林地经营权转让手续。转让集体林地资源应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林地,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还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转让期限为15年至70年。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何处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标准如下:
1、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方式如下: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总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包括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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