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租赁关系,出租人应承担租赁物自然损坏的责任并维修,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否则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应当承担因租赁物自然损坏而产生的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另有约定的情况,则这些约定可以对抗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在 租 房 过 程 中 , 如 何 解 决 租 赁 物 自 然 损 坏 的 问 题 ?
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如果租赁物需要维修,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此,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引起的,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应承担因租赁物自然损坏产生的责任,同时需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若当事人之间有另行约定,则可对抗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若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自己负责;若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若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引起的,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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