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以下简称“买卖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撤销材料:
1、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总份数),因故不能全部提交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在石房网站声明作废;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的,可单方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所见证的委托书。
四、所退房源在“石房网站”公示,由开发企业公开销售。
五、本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六、本规定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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