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格式条款时,需遵循基本原则,避免无效条款的出现。若对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制定条款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或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或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此外,若条款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也将导致合同无效。
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对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无效。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法律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这样的条款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得法律失去效力。此外,这样的条款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严格规范各种行为,避免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这样的条款将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对社会产生约束力。
总结: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否则,这些条款将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对社会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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