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意外伤害或致残时,受害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而因伤致残的受害人群体则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受害人死亡时,其亲属需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受害人因受伤未致残,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应得到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来说,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医疗费难以确定的情况。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康复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因此,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医疗费难以确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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