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不是终审案件,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回避、回避制度,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本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作为第一审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符合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本法第157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其他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该法官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双方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本案需要收集的证据。”
3。举证责任倒置。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侵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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