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一审案件外,主要负责二审案件的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死刑缓刑案件的核准和再审案件的审理,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第一审为终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2015]7号)[1],内容如下:
1,当事人住所为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管辖区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一方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管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
3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上,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婚姻、继承、家庭、财产服务、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适用法律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决定审理。本通知中调整的等级管辖权标准不涉及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知识产权案件、海事和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7。本通知规定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括该数字
适用于一审终审的案件有哪些?
第一审终审,包括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下列案件适用一审和终审判决:
1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2。除、、管辖权异议之外的所有裁决
3。通过监管程序结案的案件
4。通过公开传唤程序结案的案件
5。通过特殊程序结束的病例
6。根据破产程序结案的案件。一审民事调解结案
8,所有判决均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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