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一审终审能否向高等法院申请再审?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审理一审上诉案件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请求权等四项理由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再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五)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理人行事的应参与诉讼的代表人或当事人,(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法官有贪污、贿赂、贿赂行为的,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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