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耍时因好奇用玻璃划同伴人胳膊,造成同伴受伤住院治疗。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的父亲刘某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0424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高某在其家受伤花去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000元。
2005年9月27日下午,今年四岁刘某和同伴高某到邻居李某家玩。刘某看见地上一块玻璃很尖,试试能不能当刀使用,他好奇地拿起玻璃朝高某的左胳膊划去,使高某的胳膊血流不止,并发生了感染。李某发现后,连忙通知高某的父亲,及时将高某送往医院治疗。高某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579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用玻璃片将原告高某的左胳膊划伤,对于高某因治疗伤情所用的费用负主要责任,因被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刘某某的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高某的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对高某所受到的伤害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在被告李某家里受伤,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李某也应给予补偿。(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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