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两个儿童在暑期一起玩耍中不开心,小磊(化名)竟拿一块铝合金板砸破小明(化名)右眼球。12月19日,小磊的父母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小明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0.5万余元。
2004年8月19日下午,10岁的小明与11岁的小磊,在南汇区一家东方网点门口处玩游戏。玩耍中,小明用其玩具枪打击小磊的玩具汽车,小磊不开心,就地随手捡起一书本大小的铝合金板扔向小明,不慎击中小明右眼,当即右眼流出透明液体及血,经送医院救治。经司法司法鉴定,小明右眼盲评定伤残八级。期间,小磊的父母支付了小明2万元的治疗费用,但对其余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小明于今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小磊父母承担80%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明在与小磊玩耍中其人身受到伤害,小磊存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但小明在此过程中也存有一定的过错,自己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小磊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故小磊应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根据相应证据,法院确认小明的正当经济损失为15万余元,由小磊的父母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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