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县里发生的工伤在市里康复怎么办
工伤职工本人、单位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镇街社保部门提出工伤康复书面申请。
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时,需带齐以下材料:
(1)《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申请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5)发生工伤后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6)有效的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7)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8)其它相关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正,就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如果材料不齐正,就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具体资料审核过程如下:业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查通过且申请材料齐正的,打印《工伤康复申请签收单》给申请人签收。
若资格审查不能通过或申请材料不齐正的,签发《工伤康复申请回复》交予申请人。
康复对象确认:
在收齐申请材料后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您的伤(病)情材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符合康复条件,您将会收到市康复中心发出的《工伤康复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您可凭此通知书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温馨提示: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二、工伤康复期间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即康复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条例》规定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非每一个工伤职工都需要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而是要根据其伤情、病情来确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能有区别,因此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受伤上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样,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发或部分停发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否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