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申请: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3、因卫生间伐、抚育、自然灾害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4、符合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通知(粤林[2013]43号)中有关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条件(疏残林改造、低效纯松林改造、布局不合理桉树林改造、救灾复产林分改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其他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
二、办理材料
整本林权证复印,加盖确认公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必须是原件。
申请理由充分,字迹工整,由林权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名,无需统一格式。
由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填写
由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填写
对采伐申请、组织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的采伐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厅
可按照式样填写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完成,电子版、a4打印有拍摄日期、加盖公章,照片张数不少于4张(含林相全貌、局部情况),a4打印,由相应机构或部门提供。
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属林场)组织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省林业厅窗口,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单位注册”(注:该申请为企业申请事项)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一、之二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会签相关处室后提交会审。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会审意见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5、获取办理结果:审核机关自作出审批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1首层办公区所有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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