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钱某投诉,称其在09年4月5日,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邮购一份资料到日本,对方承诺三天可以送到,但结果是直到4月13日才将资料送到收件人手中,整整用了9天时间。消费者认为选择特快专递就是享受快捷便利及时的服务,现在快递反而延误时间,造成资料失去时效。因此,要求经营者补偿快递变成普通投递的邮资差价,以及由于未能及时送达,产生的长途电话询问费用和资料失效造成的直接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在调解中钱某表示,此份资料收件方需要急用,原想去快递公司办理的,后考虑到资料较为紧急,就办理EMS特快专递件。可结果特快专递件不能按时送达而资料未能用上,不仅白花了这份特快专递的钱,以及让收件方为等收特快专递件不敢离开,最主要是错过了事情的办理。因此要求合理的说法与公平处理。
闸北区消保委同志根据上述规定和投诉事实为争议双方多次联系沟通,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最后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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