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一种独特的保全形式。由于船舶本身的巨大价值,扣押船舶也将导致巨大的船期损失
为了保护船舶经营人,法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扣押船舶条件。只有法定海事请求才能申请扣押船舶。这些海事索赔包括:
<1、船舶运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害
<2、与船舶运营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
<3、海上救援
;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合理措施的成本;第三方因此类损害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与本分段所述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损失
5,与沉船、沉船、搁浅船舶、弃船或使其无害化有关的漂浮、清除、回收或销毁费用,包括与漂浮、清除、回收或销毁沉船、沉船、弃船或使其无害化有关的费用,回收或销毁仍在船上或曾经在船上的物品或使其无害,以及与被遗弃船舶的维护和船员的维护有关的费用
6、《船舶使用或租赁协议》7、《货物或乘客运输协议》8,船上或与其有关的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9,共同海损
10,拖航
11,引航
12,操作、管理、维护和提供材料或服务
13,建造、重建、修理,船舶改装或设备
14、港口、运河、码头、港口和其他水道费用
15、船员工资和其他付款,包括船员应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16,为船舶或船东支付的费用
17由船东或光船承租人或为船东或光船承租人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相互保险费)
18,由船东或光船承租人或为船东或光船承租人支付的船舶相关佣金、经纪费或代理费
19,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纠纷
20船舶共有人之间关于船舶使用或收益的纠纷
21、船舶抵押权或相同性质的权利
22、,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不应轻易允许扣押船舶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无论海事请求的标的有多大,只要申请人有海事请求权,他都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不管右边的大小。但是,由于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而是船东经营的主要工具,一旦船舶被扣押,船东的经济损失无法估计。因此,扣押船舶必须谨慎,除非确有必要或者保全其他财产仍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此外,从保全理论来看,船舶扣押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和实现。当申请人的海事请求的标的物很小,并且海事请求的实现没有困难时,允许扣押船舶的意义不大。例如,一名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因为船东欠他11000元的油款。经法院审查材料,船东为国内大型企业,不存在履行11000元债务困难的问题。当时,船已完成装载,准备启航。如果法院允许申请,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的船期损失和其他损失,因此,法院为申请人做了说服工作,动员他直接起诉,而不是轻易采取扣船措施,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扣押船舶产生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后不得行使。”。从这两条规定中不难看出,船舶优先权只能通过扣押船舶来实现,而且是有期限的。因此,因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海上救助资金等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无论其海事请求的标的是什么,被扣押船舶是本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都可以申请,否则,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消灭,成为一般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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