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扣押船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3-03-24 16:02:43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诉前保全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实践中,诉讼前扣押船舶申请,常常以传真形式的形式提出,这类申请是否接受,存在争议,但海事法院倾向于可以接受。主要考虑诉讼前扣押船舶常常比较紧急,当事人不在海事法院所在地,甚至在国外时,将书面申请呈送或邮寄到海事法院时间较长,以至可能延误扣船时机。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通常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证据、证明申请扣押的船舶属于可扣押船舶范围的证据。诉讼前申请扣船时申请人提供证据不同于实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须具备初步证据便可以了。

2、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扣船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前扣船,应当提供反担保,以备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实践中,海事法院较多地按“扣船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船舶扣押期间的船期损失作为计算反担保数额的依据。

3、交纳申请费

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交纳申请费。申请人未在海事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的,按放弃申请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扣船申请费为人民币一千至五千元。

一、法院扣押船舶的费用谁承担

船舶扣押的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告交纳,如果是申请扣押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没有错误的,船舶扣押及期间产生的费用,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船舶被扣押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和支出,应当作为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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