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在产生、担保的债权、效力和受偿的顺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在产生、担保的债权、效力和受偿的顺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八条 【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三条 【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抵押权】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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