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承租公房动迁过程中,如果同住人想要被认定为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那么他们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在上海承租公房动迁过程中,如果同住人想要被认定为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那么他们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上 海 承 租 公 房 动 迁 认 定 标 准 : 常 住 户 口 与 实 际 居 住 年 限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公房动迁认定标准包括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年限。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在公房里住了较长的时间,并且他们的户口也一直在公房里,那么他们就有权被视为公房承租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使用权并不等同于房屋的所有权。公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而使用权则可以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授权给个人或家庭。因此,如果一个家庭只是公房的使用权人,他们并不一定拥有公房的所有权。
此外,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房承租人的认定标准还应当考虑房屋的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对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承租公房动迁认定标准包括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年限,并且需要考虑房屋的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如果一个家庭在公房里住了较长的时间,并且他们的户口也一直在公房里,那么他们就有权被视为公房承租人。
承租公房动迁认定标准包括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年限,同时需要考虑房屋的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如果一个家庭在公房里住了较长的时间,并且他们的户口也一直在公房里,那么他们就有权被视为公房承租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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