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鹤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鹤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0)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11)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三、鹤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对应电子文档。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审查完毕后提交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鹤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地点
鹤壁市淇滨区(县)淇滨大道街道2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楼农业农村局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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